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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地〔1998〕29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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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四条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

注释:第三、四条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为了切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我省几年来的征收状况,经研究决定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办法进一步明确如下:

1.对新建房屋整体一次性转让的,按实际应纳税额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新建房屋非整体转让的,按实际转让部分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房屋全部转让后,汇算清缴税款。

3.对单纯转让国有土地和转让旧房的,按实际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经接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地税部门审核认定后,对预征税款多退少补。

4.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暂定为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取得收入的2%。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接到通知后,在年底前要对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99年1月末前将检查结果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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