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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9〕6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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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部分地区有关资源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工业生产用粘土比照烧砖瓦用粘土征收资源税。

二、对用做原材料生产产品的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三、方解石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屑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单位税额按每吨2元征收资源税。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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