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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5〕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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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铁路系统部分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一年多来,不少地方对具体征免范围不够清楚。针对这种情况,经与辽宁、黑龙江省地税局协调沟通,考虑到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境内铁路系统征免“两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均应征收“两税”。

二、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免征“两税”的自用房产和土地是指企业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组织、指挥、协调、管理和生产)用房产和土地,办公和公务用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均应照章缴纳“两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9号财税〔2004〕36号文件精神,省局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确定了《吉林省境内继续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铁路运输决算单位名单》(名单附后),凡未列入免税名单的单位均应征税。如果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铁路企业内部改组、改制,企业经营性质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由铁路部门经当地税务机关,报省地税局重新确定。

三、根据“两税”的有关规定,恢复征收“两税”的铁路企业,要以房产、土地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铁路分局及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两税”的征收工作,及时提供铁路各单位使用房产的建筑面积、用途、房产原值或评估值、租金收入、土地使用用途、使用面积、租赁情况等资料。对不能及时提供情况的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市州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四、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铁路系统各单位应征“两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税源底数,建立税源管理档案,强化征收管理。

五、恢复征收“两税”的铁路企业,应于2005年3月底前将2003年度和2004年度税款一并入库,不课征滞纳金。上述税款在2005年3月31日以后入库的按日征收滞纳金。

附件:

1、吉林省境内继续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铁路运输决算单位名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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