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会管理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16〕622号)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募捐慈善资金的能力,提高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批工作质效,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对由于客观原因等不能在5月底前报送材料的,在当年11月底前给一次补报机会。对所报申请材料,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确认后,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请各级单位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