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绿色发展,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吉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4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