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810元,二档标准为1610元,三档标准为1480元,四档标准为13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为18.3元,二档标准为16.3元,三档标准为15元,四档标准为13.2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