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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1994〕2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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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三、四条废止。参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即自行组织进货(进料)、自行定价、自行销售、收入自行支配,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以及豆粕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财税字(94)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无论掺兑比例大小,均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本通知除第二、四条 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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