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相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个人所得税征管状况,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二、各市在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九条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测算的结果向上浮动。
三、各市应在2004年7月31日前完成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和确定工作,省局《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354号)届时废止。
二ΟΟ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