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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职工按照特定行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 〔2004〕18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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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凡在陆地或海洋,从事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以及为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提供直接服务的职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按照“特定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直接从事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的人员。包括从事钻井、采油、物探、测井、试井、固井、井下、油气集输、地质录井、油气生产的注水(汽、化学试剂)工程人员。

二、为从事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直接提供运输、筑路、工程施工的人员。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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