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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4〕2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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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直接支付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工作的中方雇员应纳税所得的省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对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直接支付中方雇员应纳税所得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委托省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代征个人所得税税款。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省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联系,及时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准确地掌握税源信息,保证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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