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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4〕57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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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国税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式样见附件2),以确定抵缴欠税的金额和滞纳金金额,同时填开《申请确认表》(式样见辽国税发〔2004〕161号附件),以确定抵缴欠税的所属期和金额。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再执行辽国税发〔2004〕161号中第五条的规定。

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以《申请确认表》和《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按《通知》规定执行,再根据《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中确定的抵减2001年5月1日以前的增值税欠税金额,执行辽国税发〔2004〕161号第六条中“留抵税额抵顶增值税呆账税金时,直接减少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金额”的规定。根据《申请确认表》中确定的抵减滞纳金金额直接减少应缴未缴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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