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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购买汽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4〕37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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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省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购买汽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稽发[2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在利用其企业资金购买车辆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个人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产权为股东个人的车辆,不得列入企业固定资产和提取折旧。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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