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用票人必须符合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有关规定的条件方可领购使用。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原各地《旧机动车销售剪贴发票》截止使用期为2005年9月30日,《旧机动车销售剪贴发票》入帐截止时间为2005年11月30日。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并送省公安厅有关部门备案。各市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与本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使用全省统一的《二手车发票开具管理系统》,实行计算机开具。《二手车发票开具管理系统》开票软件省局统一开发,无偿提供给用票单位使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培训工作。
五、各市要及时做好原《旧机动车销售剪贴发票》的清理缴销及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供应工作。
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