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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7〕17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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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底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明确金融机构开展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在分支行预征,在省行汇算清缴的办法。当时鉴于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仅在省内个别商业银行试点,业务量比较小,为便于税收征管,我省决定对各金融机构在省内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暂实行属地缴纳增值税。2007年下半年以来,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在我省全面推开,业务量逐渐增大,相关金融机构陆续提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为此,省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我省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实行先预征后清算汇缴增值税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含其他直属一级分行,下同)所属分、支行先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预缴增值税,再由省级分行统一汇算清缴。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3%。

二、各省级分行及所属各分行、支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各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销售实物黄金应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负责预缴的分行、支行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

四、各分行、支行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当月预征税款后,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于每月7日前传真到省级分行,省级分行按月汇总后,作为扣除当月预征税额的依据。

五、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业务的监督管理,对其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必须进行严格审核,如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在该分行、支行所在地国税机关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该分行、支行的预征税额,从省级分行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六、实行清算汇缴的省级分行,应在每年1月末前将上年度的全省汇算清缴情况通报给省国税局。各金融机构和各市国家税务局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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