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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7〕30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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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稽查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给予广东省批复,为了使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现明确我省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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