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辽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2007年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后续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9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4-07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稽查局:

2007年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继往开来的一年。全省地税系统采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做到了早宣传、早筹划、早行动,经过了不懈的努力,克服了种种困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进一步巩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成果,推动我省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申报工作的全面开展,现将有关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个人申报资料的录入审核工作

省局在汇总时发现部分录入人员误录入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为此要求各市组织人员对申报表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补税、应退税额进行重点审核,对属于录入的错误应立即纠正,以保障数据的准确性,此项工作要求在2008年4月底前结束。

二、开展评估信息比对分析工作

1.将个人申报资料与代扣代缴的明细申报资料进行比对。根据省局2006年布置的在重点行业开展明细申报工作的情况,按照明细申报掌握的资料列出名单,与自行申报情况开展比对。

2.将个人申报资料与各市自行确定的重点纳税人资料进行比对。根据几年来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名单,与自行申报情况开展比对。

各市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扩大相关比对范围,对于通过比对查找出来的应申报未申报人员,应列入专项管理内容。

三、做好约谈检查工作

各市要根据比对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约谈和检查,重点是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合伙企业的业主,检查企业是否出资为股东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以及检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是否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计征了个人所得税。

四、做好总结建立长效机制

1.要将后续管理与完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认真总结这次自行申报中的经验教训,加强录入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自行申报管理水平。要归集并保管好申报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依据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纳税人档案,为以后纳税评估建立数据库。

2.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要将自行申报工作作为今年税收宣传的重要内容。

3.做好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申报资料要单独存放,防止纳税人涉税信息泄露。

五、依法查处适时曝光

1.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稽核出的应申报未申报的个人,进行约谈检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严肃查处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各市要适时曝光一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未申报并属于偷税行为的典型案件。

 

二ΟΟ八年四月七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