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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5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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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鼓励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向地震灾区人民献爱心,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遭受地震灾害的地区公益性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如钢材、水泥、药品、食品、帐篷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依法予以税前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文件精神,对我省个人通过政府机关、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捐赠扣除的管理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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