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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8〕5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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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文件精神,对我省个人通过政府机关、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各级地税机关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按照此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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