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以及母公司为其开具的服务业发票。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收取的服务费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各子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以及母公司为各个子公司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收取的服务费采取服务分摊协议方式的,各子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分摊合同或协议,以及母公司为各个子公司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在税前扣除。
二、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管理费,总机构在汇总纳税时,分支机构支付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也不确认为应税收入。
二ΟΟ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