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表样自行印制。
二、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对国外投资的企业、对国外支付款项的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各市局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提前告知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做好企业填报报告表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企业及时、准确填报。
有关“金税三期”录入说明另文下发。
附件: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写说明
二Ο一Ο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