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委托征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各地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要使用新委托代征相关文书。省局将于6月底前对征管系统中的委托代征模块进行修改完善。
二、对已经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与委托代征人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书》。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办法》(辽地税发〔2005〕167号)文件废止。
四、各市局要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工作,按照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要求,认真核定代征人资格并按法定程序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代征人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征收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各级地税机关要履行委托代征管理职责,对代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一旦发现代征人存有违规行为立刻终止委托代征并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