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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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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委托征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各地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要使用新委托代征相关文书。省局将于6月底前对征管系统中的委托代征模块进行修改完善。

二、对已经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与委托代征人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书》。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办法》(辽地税发〔2005〕167号)文件废止。

四、各市局要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工作,按照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要求,认真核定代征人资格并按法定程序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代征人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征收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各级地税机关要履行委托代征管理职责,对代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一旦发现代征人存有违规行为立刻终止委托代征并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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