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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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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32号)的规定,现将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减半征收范围

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均执行本公告减半征收的规定。

二、减半征收期限

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

三、减半征收方式

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企业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四、有关要求

减半征收企业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

企业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失业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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