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税务局,市内各直属局,城区分局:
现将《丹东市印花税三自纳税和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xls
2.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xls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6日
丹东市印花税三自纳税和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纳税人的确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一)各类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立合同人(或书立人)为纳税人。
(二)产权转移书据,以立据人为纳税人。如果立据人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的,以书据持有人为纳税人。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持有书据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三)营业帐簿,以立帐簿人为纳税人。
(四)权利、许可证照,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五)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六)使用在国外书立应税凭证的,以使用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第四条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代办单位或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计税贴花。
第三章 征收范围、计税依据及税率的确定
第五条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征收范围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外贸企业、商业企业等开具的,用于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订单、要货单据、要货生产指令单。
|
以合同所载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易货合同以合同所载购、销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订立的征订凭证按定购数量和发行单位进货价格计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各类明确供需双方关系的单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
万分之三
|
加工承揽
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及不包含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内的装璜装修合同。
|
以加工或承揽收入金额为计税依据。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别记载的,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确定计税依据。广告合同,以合同所载金额扣除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
万分之五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以收取的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
万分之五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
以承包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
万分之三
|
财产租赁
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以及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
|
以租赁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
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特例)。
|
货物运输
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以运输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
万分之五
|
仓储保管
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以及结算单据等。
|
以仓储保管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
千分之一
|
借款合同
|
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行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他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多头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签订的合同展期使用。
|
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确定计税依据。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确定计税依据。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分别按各自合同正本的借贷金额计税。
|
万分之零点五
|
财产保险
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合同。
|
以保险费收入为计税依据。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
千分之一。责任、信用、保证保险合同,暂按5元定额贴花。
|
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2、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当事人就有关项目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3、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合同。
|
以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
万分之三
|
产权转移
书据
|
包括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所立的书据。(财产所有权是指动产、不动产、股权等。
|
以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
万分之五
|
营业账簿
|
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银行用以反映资金存贷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
|
记载资金的帐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额为计税依据;外资银行以其向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为计税依据;未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企业,以注册资金为计税依据;其他生产经营用帐簿按件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花;对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记载资金的帐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额为计税依据,其他生产经营用帐簿按件贴花。
|
记载资金的账簿,税率为万分之五;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
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
按件贴花五元
|
第六条 其他有关规定:
(一)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事项,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对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以单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已贴花凭证,修改合同后增加金额的,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不再补贴印花。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实现企业改制的,原已贴花的资金不再贴花,未贴花的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印花税。
(四)同一应税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的,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五)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后为计税依据。
(六)对应税凭证书立时无法确定计税依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
⒈只标明数量未标明金额的,按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国家牌价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⒉对书立时无法确定,以后结算才能确定计税金额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七)对于无效、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应按规定贴花;对于已经到期的凭证仍继续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第四章 纳税办法及征收管理
第七条 印花税的征收方式,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登记备案,县(区)税务机关确定。征收方式及核定比例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件1),对所有应税凭证内容能够逐项完整、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并能够按规定保存应税凭证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可以实行“三自”纳税办法,即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
第九条 对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办法。汇总缴纳印花税的限期为一个月。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
(二)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
(三)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四)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五)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六)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2),注明核定征收的范围、计税依据、应税比例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二条 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按核定年度内的购、销(经营)金额和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比例计算缴纳。在核定年度内将不对其印花税的贴花情况进行检查;在核定年度内如果有被其他单位代征的印花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核定印花税款的总额中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 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纳税人,应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使用贴花或缴款书、完税证的方式缴纳税款,并按以下办法完税:
(一)采用贴花办法缴纳税款的,应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销或者画销。
(二)使用缴款书和完税证缴纳税款的,应将其中的一联粘贴在单个应税凭证上,或按税目种类编号装订成册的汇总应税凭证册后。
(三)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四条 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如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随时变更征收方式。
第五章 核定征收范围、比率、计算公式
第十五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比率
核定征收合同类别
|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
核定比率%
|
税率
|
购销(买卖)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
工
业
企
业
|
采购和销售环节:
采购材料合计金额
和产品销售收入合计金额
|
购销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元)
|
60
|
万分之三
|
购销金额1000万元以上
|
70
|
商
业
企
业
|
采购环节:采购商品合计金额
|
采购金额
|
60
|
销售环节:商品销售收入合计金额
|
销售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
20
|
销售金额500万元以上
|
40
|
企业的进出口业务
|
进出口环节
|
进出口货物金额
|
100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销售环节:商品销售收入合计金额
|
销售收入
|
100
|
开发建筑环节
|
自建:采购金额合计
|
70
|
发包:项目发包总成本
|
100
|
建筑安装业
|
工程材料采购环节
|
采购金额
|
70
|
经营销售环节
|
经营收入或项目发包总成本
|
100
|
|
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
|
经营收入
|
70
|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
材料采购环节
|
采购金额
|
60
|
经营环节
|
经营收入
|
100
|
万分之五
|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
租赁房屋、船舶、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门店、柜台等;仓储业
|
租赁金额、仓储保管收入
|
100
|
千分之一
|
第十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核定比率×适用税率
第六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第十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在国外签订的应税凭证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第十八条 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贴花。
第十九条 在国外书立应税凭证的,在国内使用地缴纳印花税。
第二十条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使用贴花方式缴纳税款的,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
(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市(区)税务局、市税务局直属分局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税收征管法》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