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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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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注释:内容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及《丹东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丹住建发〔2013〕92号),经丹东市政府同意,现将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费人

丹东市区(振兴、元宝、振安、合作区,不含大孤山)(下同)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

二、征费范围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单位自建建筑物,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纳费行为。

三、缴费方式

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查帐征收和定率征收相结合的方式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范围:

1、已参保的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其参保人员按月缴纳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能如实提供全部工资总额的参保单位;

3、外埠来我市施工的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如已在参保地全员参保且无临时雇工的,可凭缴费凭证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再征收该工程项目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查帐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2、3种情形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二)实行定率征收的范围:

凡建筑工程项目有临时雇工且施工单位不能如实提供工资情况的,税务机关一律对施工用人单位实行定率征收。

从2013年10月1日起,丹东市区实行定率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在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时,按开具发票金额定率征收。

四、计费依据及费率

1、实行查帐征收方式:按工资总额作为计费依据,费率为20%;

2、实行定率征收方式:按建筑业工程造价作为计费依据,费率为2%,由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在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时缴纳。自建建筑物自用或赠与无法确定工程造价的,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确认的价格作为工程造价。

五、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可参照执行。

六、本公告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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