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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规定为购房人开具发票问题处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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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购房人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开具发票影响其契税纳税申报及办理房屋产权问题时有发生,征纳双方矛盾突出。为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正常经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注销、破产或为非正常户等原因查无下落,无法强制其履行为购房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结论,经县(市)、区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存入纸制档案作为证明材料后,凭收款收据和售房合同(协议)受理不动产承受方契税申报。该不动产再次转让如果需要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收款收据及契税完税凭证可作为抵扣凭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经营

正常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款缴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经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欠税又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经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申报应缴税款,且申报税款信息已录入“金税三期”系统,但因欠缴营业税无法开具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的,按规定由其向购房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经催缴,企业仍不按期缴纳欠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待欠缴税款执行入库后,主管税务机关为购房人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因没有可执行财产等原因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做出书面说明,对达到逃避追缴欠税立案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材料存入纸制档案后,凭收款收据受理不动产承受方契税申报。

(三)经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未申报税款的,需通知纳税人限期申报,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拒不缴纳税款行为作为“涉税重大事项”向市局稽查处报告,列入当期稽查选案并组织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待稽查部门做出处理决定60日后,主管税务机关凭收款收据和售房合同(协议)受理不动产承受方契税申报。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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