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辽宁所属地市丹东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订《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规定为购房人开具发票问题处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24
【字体: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代开发票管理,现将《丹东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规定为购房人开具发票问题处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项中“经催缴,企业仍不按期缴纳欠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待欠缴税款执行入库后,主管税务机关为购房人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修改为“经催缴,企业仍不按期缴纳欠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待欠缴税款执行入库后,主管税务机关责令企业为购房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4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