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代开发票管理,现将《丹东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规定为购房人开具发票问题处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项中“经催缴,企业仍不按期缴纳欠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待欠缴税款执行入库后,主管税务机关为购房人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修改为“经催缴,企业仍不按期缴纳欠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待欠缴税款执行入库后,主管税务机关责令企业为购房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