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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辽宁所属地市丹东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丹地税发〔2015〕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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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以来,各单位工作部署积极主动,清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清算成效不够显著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为体现税收公平、公正,避免因各单位采用清算方法不统一所带来的征纳矛盾。各单位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下发前已经下达《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清算项目,应按《通知书》执行。辽地税函〔2012〕92号文件下发后已经下达《通知书》的清算项目,原则上按《通知书》执行,如果纳税人对原清算方法有异议,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确认。至今没有下达《通知书》的清算项目及今后新发生的清算项目,全地区统一按辽地税函〔2012〕92号文件执行,即采用二分法进行清算,各单位要及时做出调整。

二、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政策性强,操作环节复杂。各单位在做好清算工作业务骨干选拔培养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向被清算纳税人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深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引导好其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遵从。对征纳双方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积极稳妥地推进清算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和数量,提升工作效率。要加强查补税款入库管理,力争做到清算结束,税款结清。使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市局于2014年10月9日下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屋类别划分的指导性意见》停止执行。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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