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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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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根据目前房地产项目交易情况,对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一、住宅和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率,以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核定通知书》为准。2018年1月31日之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已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核定通知书》,适用当时核定征收率。主管税务机关已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核定通知书》,2018年2月1日以后实现销售的房屋,按孰低原则执行核定征收率。2018年2月1日以后,项目开始清算并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

三、本公告从2018年2月1日起执行。《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公告〔2017〕3号)、《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公告〔2011〕3号)和《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公告〔201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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