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公平税负,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营口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函》(辽地税函〔2012〕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后的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全市在《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确定的范围内,共划分六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 24.00元/平方米(省二等)、18.00元/平方米(省四等)、12.00元/平方米(省六等)、9.00元/平方米(省八等)、6.00元/平方米(省十等)、4.50元/平方米(省十一等),各区域具体适用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如下:
(一)营口市主城区〔含站前区、西市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划分五个地段等级。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为:一等24.00元/平方米;二等18.00元/平方米;三等12.00元/平方米;四等9.00元/平方米;五等6.00元/平方米。
(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熊岳镇)划分四个地段等级。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为:一等18.00元/平方米;二等12.00元/平方米;三等9.00元/平方米;四等6.00元/平方米。
(三)大石桥市(含南楼经济开发区)、盖州市和老边区划分四个地段等级。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为:一等12.00元/平方米;二等9.00元/平方米;三等6.00元/平方米;四等4.50元/平方米。
二、全市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营政发〔2006〕33号)和《关于明确我市部分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营政办发〔2008〕26号)同时废止。
三、具体要求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积极支持和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营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