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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方税务局、铁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铁岭市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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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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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地税发〔200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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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岭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附后)
三、关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
(一)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项目经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铁地税发[2001]161号文件规定的5-7%执行。
四、关于代开发票纳税人征收所得税问题
按有关政策规定应由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地税部门)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不包括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纳税人,但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纳税人代开发票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查帐征收方式证明),国税部门依据其开具发票的不含税收入额,地税部门依据其开具发票的收入金额按2%的附征率代征或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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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岭市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按财税〔2000〕91号文件中的应税所得率表标准执行。
三、关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
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项目经理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按5-7%执行。
四、关于代开发票纳税人征收所得税问题
按有关政策规定应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除道路运输业外)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依据其开具发票的不含税收入额,按2%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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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岭市工会经费代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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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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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地税发〔2005〕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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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总工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为地税机关代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广泛宣传代征工会经费的法律和规定,无偿地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纳费咨询服务。
第四条 地税机关无权减免工会经费。
第五条 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代征监督管理和内部制约机制,对内部执行规定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会同工会、银行等单位建立例会联席制度,定期沟通情况,解决相关问题。
第七条 市地税局、市总工会每年将联合对县(市)区地税机关、工会的工会经费代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章 缴费方式
第十一条 对中、省直企业,核算相对规范的地方企业,按月到属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对其他规模较小或工资额难以确定的企业,原则上每年分两次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具体缴纳方式和代征时间由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和工会应于每季末次月的25日内对工会经费入库进行核对,发现有误,查清原因,及时更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工会经费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催报、催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由地税机关下发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经催缴无效的,由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费源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全面掌握工会经费的费源情况,档案资料应并入征管资料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地税机关和工会每年年初要做好工会经费费源调查和计划预测工作,在对认定费源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拟订本地区工会经费代征计划,3月末前分别报送市地税局和市总工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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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总工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为税务机关代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广泛宣传代征工会经费的法律和规定,无偿地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纳费咨询服务。
第四条 税务机关无权减免工会经费。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代征监督管理和内部制约机制,对内部执行规定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会同工会、银行等单位建立例会联席制度,定期沟通情况,解决相关问题。
第七条 市税务局、市总工会每年将联合对县(市)区税务机关、工会的工会经费代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章 缴费方式
第十一条 对中、省直企业,核算相对规范的地方企业,按月到属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其他规模较小或工资额难以确定的企业,原则上每年分两次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具体缴纳方式和代征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和工会应于每季末次月的25日内对工会经费入库进行核对,发现有误,查清原因,及时更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工会经费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催报、催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税务机关下发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经催缴无效的,由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费源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全面掌握工会经费的费源情况,档案资料应并入征管资料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和工会每年年初要做好工会经费费源调查和计划预测工作,在对认定费源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拟订本地区工会经费代征计划,3月末前分别报送市税务局和市总工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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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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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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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地税发〔20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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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
(一)印花税核定工作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纳税人的印花税征收方式,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明核定的应税比例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针对目前印花税的征管现状和辽宁地税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印花税具体鉴定工作由基层征收机关负责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的应税凭证保管情况和印花税申报纳税情况,提出核定征收意见,报县(市)区地税机关综合业务二科(或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由综合业务二科(或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鉴定工作的有效期由各县(市)区局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核定征收鉴定有效期内,如有纳税人申请改为查实征收自行贴花纳税方式的,应按上述流程履行鉴定过程。
纳税人实行自行贴花方式的,如有不符合辽地税函[2005]288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印花税征收方式及核定比例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三)《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征收单位存档备查,一份送达纳税人,另外一份由县级地税机关综合业务二科(或税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查。纸面鉴定与辽宁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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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
(一)印花税核定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纳税人的印花税征收方式,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明核定的应税比例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针对目前印花税的征管现状和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印花税具体鉴定工作由基层征收机关负责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的应税凭证保管情况和印花税申报纳税情况,提出核定征收意见,报县(市)区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由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鉴定工作的有效期由各县(市)区局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核定征收鉴定有效期内,如有纳税人申请改为查实征收自行贴花纳税方式的,应按上述流程履行鉴定过程。
纳税人实行自行贴花方式的,如有不符合辽地税函[2005]288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印花税征收方式及核定比例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三)《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征收单位存档备查,一份送达纳税人,另外一份由县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查。纸面鉴定与金税三期系统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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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国家税务局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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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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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国家税务局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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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行业平均盈利水平,铁岭市国家税务局、铁岭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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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行业平均盈利水平,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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