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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铁岭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铁岭市工会经费代征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地税发〔2005〕1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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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总工会,各企事业单位、工会:

现将《铁岭市工会经费代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铁岭市工会经费代征办法(试行)

二ΟΟ五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1月授权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同时给予地税机关行使征收、管理、稽查及处罚等权限。市地税局据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辽宁省实施<工会法>若干规定》和辽宁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试行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总工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为税务机关代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广泛宣传代征工会经费的法律和规定,无偿地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纳费咨询服务。

第四条税务机关无权减免工会经费。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代征监督管理和内部制约机制,对内部执行规定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会同工会、银行等单位建立例会联席制度,定期沟通情况,解决相关问题。

第七条市税务局、市总工会每年将联合对县(市)区税务机关、工会的工会经费代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章 代征范围

第八条凡在我市境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费人),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

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纳费人,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章缴费基数

第九条工会经费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缴纳,不得按照“计税工资总额”计缴。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件标准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包括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

第四章缴费比例

第十条所有纳费人均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纳费人按计提工会经费的全额缴纳工会经费。

(二)应建立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纳费人按计提工会经费的全额缴纳工会筹备金。

(三)下列纳费人缴纳工会经费比例为: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计提工会经费的25%;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铁岭供电公司、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一工程公司、铁岭发电厂、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清河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清河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清河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按计提工会经费的13%;

中国人民银行铁岭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铁岭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铁岭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铁岭市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铁岭分公司、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铁岭市邮政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方电信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按计提工会经费的10%。

第五章缴费方式

第十一条对中、省直企业,核算相对规范的地方企业,按月到属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其他规模较小或工资额难以确定的企业,原则上每年分两次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具体缴纳方式和代征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银州局、开发区局代征的费款直接缴入市总工会设立的工会经费过渡户,其他县(市)区局直接缴入当地工会设立的工会经费过渡户。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和工会应于每季末次月的25日内对工会经费入库进行核对,发现有误,查清原因,及时更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工会经费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催报、催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由税务机关下发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经催缴无效的,由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费源管理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全面掌握工会经费的费源情况,档案资料应并入征管资料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重点费源企业以工会经费年缴费额为标准确定。在确保监控80%以上费源的前提下,对年总缴费额在3000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管理,各县(市)区局每年3月末前向市局上报一次《工会经费重点费源统计表》。

第十七条县(市)区税务机关和工会每年年初要做好工会经费费源调查和计划预测工作,在对认定费源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拟订本地区工会经费代征计划,3月末前分别报送市税务局和市总工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工会经费自2006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按属地原则代征,与税收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铁岭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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