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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铁岭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铁岭市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铁地税发〔2005〕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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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各县(市)地税局、国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规范征管,堵塞漏洞,促进纳税人依法核算和税收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市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并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核定征收行业范围

凡属应税收入及成本费用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铁岭市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铁岭市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按 财税〔2000〕91号文件中的应税所得率表标准执行。

三、关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

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项目经理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按5-7%执行。

四、关于代开发票纳税人征收所得税问题

按有关政策规定应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除道路运输业外)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依据其开具发票的不含税收入额,按2%预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公平税负,使全市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市税务局要求各县、市(区)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所得税核定工作相关信息的沟通、交流,并定期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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