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税局、国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规范征管,堵塞漏洞,促进纳税人依法核算和税收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市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并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核定征收行业范围
凡属应税收入及成本费用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铁岭市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铁岭市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按 财税〔2000〕91号文件中的应税所得率表标准执行。
三、关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
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项目经理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按5-7%执行。
四、关于代开发票纳税人征收所得税问题
按有关政策规定应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除道路运输业外)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依据其开具发票的不含税收入额,按2%预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公平税负,使全市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市税务局要求各县、市(区)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所得税核定工作相关信息的沟通、交流,并定期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