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政办发〔2015〕3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九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瓦房店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凡同时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总价低于140万元/套(含140万元)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