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有关规定,规范执法,提高税收行政效率,改善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自用房产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批准给与减征或免征照顾。
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情形或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依照《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和税务机关具体核准程序,由大连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