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部分地方税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国税机关按规定代地税机关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不包括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市县)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