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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部分地方税费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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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部分地方税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国税机关按规定代地税机关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不包括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市县)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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