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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1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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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注释:失效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工作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税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涉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减免税按减免性质分为无弹性政策减免和有弹性政策减免:

(一)无弹性政策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普遍适用于具有相同性质的纳税人,且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已明确规定,审批结论唯一的减免税。如表述为“三年内免征”的政策性减免税。

(二)有弹性政策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具有一定弹性或浮动性特点,审批结论不唯一的减免税。包括表述为“如纳税确有困难的”的困难性政策减免税,以及表述为“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可在一至三年内”或“减征可免征”等浮动性政策减免税。

第四条 减免税按审批管理方式分为审核备案类减免税、认定审批类减免税和其他审批类减免税:

(一)审核备案类减免税,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无须经地税机关审批,只由纳税人作申报备案处理的无弹性政策减免税。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决定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无弹性政策减免税。

(二)认定审批类减免税,是指以相关部门认定证明或证书为审批形式要件的无弹性政策减免税,具体分为前置认定类和后置认定类。前置认定类,是指取得相关部门认定证明或证书,即可预认定纳税人减免资格的无弹性政策减免税。后置认定类,是指取得相关部门认定证明或证书,不足以即时预认定纳税人减免资格,待地税机关以后年度预认定的无弹性政策减免税。

(三)其他审批类减免税包括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无弹性政策减免税以及有弹性政策减免税。

第五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基层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减免税管理适用本办法。

按规定须报地税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弥补亏损和税前扣除项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以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减免税的受理与送达实行“一窗对外”,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办理。

第七条 地税机关的减免税审批实行信息化管理,政策性减免税均需通过减免税管理软件审批,下发的减免税文书由减免税管理软件自动生成。

减免税审批的信息化管理软件,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发和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权限

第八条 地税机关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执法委员会)负责减免税审批工作。执法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工作职责,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局各税政处享有减免税的调查权、审核权,市局政策法规处享有减免税的复核调查权。

第十条 市局各业务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提出减免税软件中减免类型及审批资料的字典维护需求,填写《减免税软件字典维护表》,送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提交信息中心统一维护。

第十一条 除特殊规定外,审批无弹性政策减免税,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有弹性政策减免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呈报市局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各项减免税受理、认定、审批决定,应当以地税机关名义做出。《减免税受理通知书》、《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等受理类文书,应当加盖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对《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证明书》、《纳税调整通知书》、《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恢复征税通知书》、《批准减免税通知书》、《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等认定、审批类文书,应加盖地税机关公章。

地税机关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纳税人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各类型减免税的总体工作流程是:

(一)符合审核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有关减免税情况及相关材料;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并下发《减免税受理通知书》后,纳税人即可办理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申报,于申报当期减免其备案的减免税款(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予以备案或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

(二)符合前置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于取得相关部门认定证明或证书等审批形式要件后,申请办理减免税资格认定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先确定其减免税款采取“不征不退”征收方式,待年度终了后履行审批程序,并视情况预认定其下年度减免税资格。

(三)符合后置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年度终了后,主管地税机关履行审批程序,并视情况预认定其下年度减免税资格,确定减免税款采取“不征不退”征收方式。

(四)符合其他审批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减免税款采取“先征后退”征收方式。

第一节 审核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审核备案类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将减免事项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自行享受减免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要求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免费索取或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l-l-tax.gov.cn)下载申报表。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备案申报时,应当按照地税机关要求,根据不同的备案类型,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备案申报后,应审查申报人填报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受理条件,应即时受理,下达《减免税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存档。《减免税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以下受理环节处理方法相同)。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事由,并当场或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主管地税机关窗口征收人员可根据《减免税受理通知书》,在征收软件的“减免税款”中录入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额。

第十九条 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当于受理后,将申报材料送交审核人员。

第二十条 审核人员应当于受理备案申报后20日内,对纳税人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是否正确、准确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情况录机,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如审核发现问题,应当于次月征期内下达《纳税调整通知书》,由受理人员送达纳税人,通知其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经主管地税机关书面审核,纳税人申报备案资料的形式要件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经纳税人提出需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时,可下达《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证明书》。

第二节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认定审批类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减免税资格。

取得减免税资格后,认定期间的减免税款可不征不退;未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减免税,一律先征后退。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免费索取或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l-l-tax.gov.cn)下载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地税机关要求,根据不同的认定类型,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受理人员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填报的《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时受理并下达《减免税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事由,并当场或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当于受理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核人员。

第二十七条审核人员要对申请人报送书面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审查资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是否准确,并在审查意见录机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审批人员应当对认定的全部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审批意见录机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受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受理人员根据认定审批决定,制作《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或《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认定材料一并送达纳税人,一份存档。《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或《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公章。

第三十条 对符合前置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申请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减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对符合后置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申请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办理完毕年度审批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下年度减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申请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达《恢复征税通知书》,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对其恢复征税,并责令其限期补缴自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的应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三节 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符合认定审批类减免条件及符合其他审批类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减免税期届满或纳税期届满后,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包括经地税机关认定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按要求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免费索取或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l-l-tax.gov.cn)下载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地税机关要求,根据不同的减免税类型,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理人员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时受理,并下达《减免税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事由,并当场或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调查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实地调查核实有关减免税情况及纳税申报情况,应当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同时进行,如发现有虚假纳税申报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后,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将申请材料送交复核人员。

第三十八条 复核人员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是否正确、准确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意见录机;对需要到户调查核实的,应在调查结束后,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将申请材料送交执委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复核,对发现有问题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会同税政部门、主管科所到纳税人处进行核查。

第四十条 应由执法委员会审议的减免税,经本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后,由执委会办事机构将执法委员会审议决定录机;应向执法委员会通报的减免税,由执委会办事机构填写复核意见后,向执法委员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 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将申请材料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对于本级审批权限的,主管局长填写最终审批意见。对于本级没有审批权限的,主管局长填写复核意见;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

第四十二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收到上报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将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复核;对发现有问题或者事实不清的,市局相关税政处可以会同主管地税机关到纳税人处进行核查。

第四十三条 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复核意见,提请执法委员会审议。对复核发现有问题或者事实不清的,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会同相关税政处及主管地税机关到纳税人处进行核查。

第四十四条 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市局相关税政处。

第四十五条 市局税政处将申请材料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填写最终审批意见。

市局税政处将申请材料退回主管地税机关。

第四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本局或市局的审批意见,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或《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加盖本机关公章,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 统计核算

第四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已审批的税种、性质、类型、时间、金额、税款所属时期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税种、性质和类型对减免税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年度审批报表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和相关税政处备案,并书面上报全年减免税工作总结。

第四十九条 审核备案类及采取“不征不退”征收方式的认定审批类减免税,统计口径为纳税人当期申报的“不征不退”减免税额;年度审批如有调整,于审批结束之次月一次性调整确定。

第五十条 其他审批类减免税,统计口径为当期实际退库的减免税额。

第五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政部门、征管部门、计会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的联系与配合,准确统计核算减免税情况。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指定部门负责减免税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并于次年3月底前,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十三条 减免税档案实行分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

(二)减免税附送存档资料;

(三)下达的各类减免税文书;

(四)应归档管理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地税机关应当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期限有规定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的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五十五条 对减免税审批情况进行检查的部门的职责是:

(一)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组织各级权限的减免税执法检查。

(二)市局各税政处负责相应税种的减免税审批指导和专项执法检查。

(三)稽查局负责所属辖区内选定纳税人的减免税复查工作。对经查不符合审核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由稽查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处理;对经查不符合认定审批类和其他审批类减免税条件的,由稽查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相关税政处或政策法规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成相关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直属局、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局权限内的稽查局未选定纳税人的减免税执法检查。

第五十六条 减免税管理各环节的人员职责划分如下:

(一)受理人员须对受理是否及时、申请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负责。

(二)调查人员须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

(三)复核人员须对数字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的正确性、准确性负责。

(四)审批人员须对审批意见是否符合权限规定负责。

第五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做好减免税实施效果的分析评估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并定期形成分析评估工作报告,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应当依法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当期应纳税及应减免税情况,同时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依法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未依法按照法定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

第六十条 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地税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节 地税机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地税机关必须按照税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减免税决定。

基层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局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不超过7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年度终了后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的,原则上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审批手续。非因地税机关责任而导致纳税人延误减免税办理时限的,应于下一年度办理。

第六十四条 因地税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越权减免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取消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的,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由主管地税机关补征应征未征税款。

第六十七条 在减免税管理中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人员,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七十条 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4]170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其他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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