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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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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工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是指具有契税征管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评税系统”核定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而产生的争议,重新评定交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争议处理以公平、合理、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

第五条 争议处理工作,由核定“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并征收“二手房”转让环节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

第六条 征收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二手房”转让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对评税结果提出异议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七条 纳税人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评税系统”核定的“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可以根据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向征收机关提出争议处理书面申请,申请重新评定“二手房”计税价格。

第八条 申请争议处理的房屋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房屋坐落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

(二)房屋是指个人住宅房屋,不包括实行整体转让的住宅房屋等;

(三)房屋仅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房屋。

第九条 征收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争议处理申请书》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的,应当于受理当日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相关部门,并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争议处理决定书》;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征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征收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由征收机关指定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计税价格;

(二)由征收机关成立争议处理小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实地勘察房产情况,参照计算机核定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三)从相关部门获取能够证明房产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据,确定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同一房屋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1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征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征收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对于“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征收机关应当及时检查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征收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争议处理办法,并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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