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经省、市政府批准,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5%,个人缴费费率为0.5%。
二、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