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大连市各区(县)先导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分别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区(县) 先导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要求,对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对初审合格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复审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大财法〔2016〕5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