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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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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精神,并经市政府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大连市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430元调整为15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5元调整为16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4元调整为15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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