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大连实际情况,现将提供建筑劳务等税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收管理
1、大连市行政区划内纳税人到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机构所在地在外省、市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外地纳税人)到大连市行政区划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持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外地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大连市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老项目,凡在2016年5月1日仍未完工的,纳税人应持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二、关于跨县(市、区)开发房地产业务的税收管理
大连市行政区划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凡未在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管证》,到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016年4月30日前未售完的老项目也比照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1)取得预收款时,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2)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时,应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增值税发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不能自行开具的,预缴增值税款后可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关于出租不动产的税收管理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大连市行政区划内但不在同一县(区、市)的,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