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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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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公告如下: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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