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开具或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并通过以下措施强化监管:
(1)进一步加强开采地源泉控管,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2)对于部分零散税源,确有必要的,可采用委托代征等替代管理方式。
(3)加强与矿产资源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源头控管和风险防控。
现决定全文废止《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本公告自2019年3月8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