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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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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内容修订。(一)将第一条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二)将第二条中“自治区国税局”修改为“自治区税务局”。(三)将第三条中“自治区国税局”修改为“自治区税务局”。(四)将第四条中“自治区国税局”修改为“自治区税务局”,将“盟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盟市税务机关”,将“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现将我区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由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就地预缴增值税后,再由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以及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及其分理处、储蓄所,应按现行规定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分理处、储蓄所暂不进行税种核定和纳税申报。

(二)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以及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统计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按照隶属关系及时上报地市级分行、支行。

(四)地市级分行、支行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并于次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税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当期实际缴纳的预征税额填写到“税款缴纳”对应栏次中。同时编制《增值税预征情况月报表》(附件1),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确认后,上传至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作为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计算增值税应补税额的依据。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五)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按月汇总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相应的进项税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当期已预征税额合计,用负数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不得填写到“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等栏次。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上报的《增值税预征情况月报表》是纳税申报的必报资料,纳税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应留档备查。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六)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七)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向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调拨黄金实物不作销售处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八)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以及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及其分理处、储蓄所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地市级分行、支行应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普通发票,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具和保管。

(九)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在年度终后25日内应编制《增值税缴纳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2),并报送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应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认并下发《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金融机构名单》(附件3)。

(一)对于已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治区税务局将另行发文明确《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金融机构名单》;实行预征的地市级分行、支行名单发生增减变动的,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自发生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提交调整申请及发生增减变动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金融机构名单》,经自治区税务局调查核实后发文予以调整。

(二)对于新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提交预征申请及《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金融机构名单》,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调查核实后发文予以明确。

三、地市级分行、支行的增值税预征率,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后发文明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根据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整体税负变化情况对预征率进行适时调整。

四、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盟市税务机关,对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系统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的进行纳税评估。自治区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及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申报缴纳日常监管,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五、金融机构从事除实物黄金以外的实物白银等其他贵金属交易业务,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附件:

1.增值税缴纳情况年度统计表

2.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金融机构名单

3.增值税预征情况月报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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