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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1〕12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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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呼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征收契税的请示》(呼地税字〔200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予、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村民办理宅基地实际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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