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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房屋转租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4〕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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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锡林郭勒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租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锡地税字〔2004〕42号)收悉。经请示总局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是否将其支付给产权人的租金扣除问题

对承租人转租产权人的房产取得租金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以承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为营业额征收租赁营业税.不得扣除已向产权人支付的租金。

二、关于转租房屋收入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对房屋承租人的转租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凡已缴纳房产税的房产,房屋承租人转租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个人房屋租赁地方税征收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个人房屋租赁地方税征收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个人房屋租赁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地方税收入的管理办法,该《办法》只适用对个人房屋租赁征收地方税。

200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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