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内蒙古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粕类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5〕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15
【字体: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CX饲用蛋白粉征免增值税的请示》(通国税流字〔2005〕112号)收悉。对“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粕类产品免税范围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对粕类饲料产品,除豆粕外,其它粕类产品凡用做饲料的,并经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后,均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所列名的四种粕类产品。

CX饲用蛋白粉是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脱毒后的蓖麻粕的商品名,因此,对符合饲料使用标准的蓖麻粕,可按照上述原则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