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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4〕8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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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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