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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调整铁煤集团内蒙古东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资源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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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你局《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铁煤集团内蒙古东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资源税纳税地点的请示》(乌税发〔2018〕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五条关于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的规定,铁煤集团内蒙古东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境内和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境内开采的煤炭应纳的资源税,应分别向化德县税务局和镶黄旗税务局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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