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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地产征期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1999〕9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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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关于房产税的征期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使用或出租房产的周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掌握具体征期。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对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使用或出租房产不满一年的,其房产税按月计算,一次征收入库。

二、出租房产一年或一年以上,一次取得租金收入,且税额较小的,可商得纳税人同意,一次征收入库。

三、从租计征的房产,租赁房屋协议或合同所载的租金低于实际收取的租金,按实际收取的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承租人具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199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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