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关于房产税的征期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次缴纳。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使用或出租房产的周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掌握具体征期。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对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使用或出租房产不满一年的,其房产税按月计算,一次征收入库。
二、出租房产一年或一年以上,一次取得租金收入,且税额较小的,可商得纳税人同意,一次征收入库。
三、从租计征的房产,租赁房屋协议或合同所载的租金低于实际收取的租金,按实际收取的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承租人具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1999-06-29